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教育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2010-2020年)》明确指出,基本建成学习型社会。为学会发展有了最高的政策保障与支持。为提高学习质量,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习科学研究分会和中国教育报刊社培训中心决定在全国遴选热爱学习研究的学校。为规范全国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管理,有效发挥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的作用,建设一批有影响的科学学习实验学校,为建成学习型社会贡献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学习实验学校以名师为引领,以学科为纽带,以学习研究为中心,以先进的教育思想为指导,旨在搭建促进中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以及名师自我提升的发展平台,努力打造一支有成就、有影响的高层次教师团队和学习研究团体。 第三条 科学学习实验学校三年为一个周期,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习科学研究分会和中国教育报刊社培训中心授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方法 第四条 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申报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习科学。 (二)学校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的意识,有鲜明的教育风格,业绩突出,在当地乃至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有较强的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团队,能组织、培养和指导骨干教师进行课题研究。有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扎实稳健的工作作风。 (四)对学习方面研究成果较丰富,学生学习效率较高。 (五)中等及以下学校要主持或主研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至少1项,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公开刊物发表5篇,研究成果有获得全国或当地教委成果一等奖;高校要承担全国科研课题2项,科学学习方面著述及论文5项及以上,成果获得政府奖。 第五条 科学学习实验学校评审方法 (一)评审机构。评审“科学学习实验学校”是一项十分严肃而重要的工作,为确保评选工作客观、公正及顺利进行,特成立以下评选机构。 1.成立“科学学习实验学校”专家委员会。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习科学研究分会中国教育报刊社培训中心的研究人员和聘请学习科学研究专家组成,承担“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的评审与指导工作。具体由下列同志组成。 名誉主任:周之良 学术顾问:林明榕、张笛梅、董国华、叶瑞祥、王秀芳 主 任:魏书生 副 主 任:龚春燕、钟祖荣、孙慧 学术顾问:林明榕、张笛梅、董国华、叶瑞祥、王秀芳 成 员:李如密、任勇、邱学华、朱旭、王一斌、王光龙、谭淑云、陆根书、李永云、胡方、李京焕、冯博、田玉、王君、卞小娟、刘小红、冯友余 2.“科学学习实验学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习科学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成员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习科学研究分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二)评选程序 1.学校自荐,当地初评。凡符合条件的学校自愿向评选“科学学习实验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全国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当地教研、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评推荐。 2.专家评审。各地报送的初评的“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由评选办公室严格按照条件进行复核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3.审批。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习科学研究分会中国教育报刊社培训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4.授牌。 第六条 科学学习实验学校与学会签订协议书,在完成研究项目、学习团体建设、培养教师、质量评估、保障措施等方面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规定双方职责及任务。 第七条 各科学学习实验学校,授予证书和牌匾,科学学习实验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各科学学习实验学校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制定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的工作计划,落实阶段性工作重点。 (二)负责组织开展教育与学习方面研究,提供有价值的旨在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的研究论文或报告;总结自身教育教学经验和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经验并加以推广;完成1-2个国家级或省级研究课题并取得成果;帮助学员确定研究课题,或带领学员开展课题研究,完成课题研究及专题研究报告;发表研究论文或出版研究专著。 (三)按计划开展科学学习实验学校活动。科学学习实验学校每两周有固定活动时间和主题,实验学校老师每期至少上两节研究课。通过课堂诊断、问题研究、考试研究、专题讲座、课题带动、读书交流、观摩考察等形式切实开展活动,提高学员课堂驾驭能力,力争在全国或当地赛课中获奖,并将相关成果及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资源共享。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的权利 (一)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式、安排工作时的权利。 (二)配合做好遴选科学学习实验学校优秀学员的权利。 (三)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工作方式、工作时间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学会活动,使用科学学习实验学校所编印各种学习资料的权利。 (五)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到学校指导学校科研与教师成长。 (六)取得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后,通过科学学习实验学校进行推广或推荐发表的权利。 (七)优先参与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的权利。 (八)成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习科学研究分会团体会员单位,并有一名理事。 第十条 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的义务 (一)定期向学会汇报实验学校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考核评估的义务。 (二)认真总结工作室培养学员经验,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科研成果的义务。 (三)积极参与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的各项工作,潜心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义务。 (四)积极为全国提供研究(示范)课的义务。 (五)认真总结自身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提炼科研成果的义务。 (六)每年缴纳团体会费。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负责科学学习实验学校的领导管理、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自动接受当地教育行政与教研部门的管理与指导。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科学学习实验学校以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在工作周期内实行年度过程性评估和任期届满终结性评估相结合。加强过程性管理,实行科学学习实验学校年度考核评价。 科学学习实验学校每学年要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及时报道活动开展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收集整理过程性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考核对象为科学学习实验学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学校自身建设情况、学习研究情况、名师作用发挥情况、学员培训学习效果情况、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情况、培训经验和成果推广情况等;评估方式有深度访谈、现场答辩、问卷调查、资料查阅、成果检验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习科学研究分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