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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习科学研究分会章程
作者:中国高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78 更新时间:2011/10/23 20:20: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习科学研究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LEARNING  SCIENCES  SOCIETY,简称 CLS。
  第二条 本会隶属于中国高教学会,是由以教育界为主的探讨学习、研究学习、研究方法、挖掘潜能的专家、学者、教师及社会各界研究学习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群众性学术团体。本团体不以盈利为目的,致力于构建学习型社会,推进学习科学的研究和发展。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双百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团结国内广大学习科学研究者、爱好者,总结人类学习的历史经验和科学成果,探索学习的客观规律,研究学习科学的理论原理和实际问题,为发展学习科学、改善国民的学习状况,提高全民素质,开发智力潜能,构建学习型社会,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中国高教学会为学习科学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管理机构为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会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欧式一条街兴隆路20号重庆市教育评估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制定学习科学研究规划,确定科研课题,组织和推动广大学习科学研究者、爱好者进行学习科学的协作研究。
  2.组织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科研成果和经验,开展专题讨论,并组织优秀成果的评奖工作。
  3.组织讲习班、研讨班、函授班和短期培训学校,开展调查研究、改革试验和咨询服务,宣传、推广和普及学习科学的研究成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服务。
  4.开展有关教育与学习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5.编辑出版学习科学的专业期刊和书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学习学科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支持并扶持学习科学研究,有一定研究成果或组织研究工作具有成效者。
  二、团体会员
  (一)各系统单位,如大学、中学、小学、职业学校、街道等;
  (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学习科学组织;
  (三)各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协作组;
  (四)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经两名理事推荐,秘书处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四)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团体会员;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团体会员铜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学术活动的优先权,可优先申请本会组织的研究项目;
  (3)可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会刊、通讯和资料,有在会刊中发表论文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声誉,向理事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向学术会议提交学术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第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9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章录入:liqiang    责任编辑: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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