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英文全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CAHE。

第二条 本会由高等教育界的社会组织、高等教育机构及教育工作者、关心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机构自愿组成,是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实践探索等活动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恪守学术道德,开展高等教育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高等教育科学学术活动,研讨教育理论,提升实践经验,进行科研项目规划和成果评选,组织科研机构协作,推动群众性科学研究;

2.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科研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3.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委托,对高等教育发展战略或重大决策等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开展统筹协商、标准制定、项目评估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举办高等教育相关展览展会,开展教育评价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4.组织开展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调查研究、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等工作;

5.编辑、出版、发行教育书刊和信息资料;

6.依法举办实体机构,管理所属分支机构,从事相关社会服务等活动;

7.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国际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热心支持和从事高等教育事业并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个人会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高等教育研究、管理和教学,并有一定成绩;

2.热心高等教育事业,获得相应评价;

3.自愿加入本会某个分支机构,并接受其管理。

第九条 单位会员主要包括:

1.省(区、市)高等教育学会;

2.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

3.高等学校;

4.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

5.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

6.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授权的相关机构研究通过;

3.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批准入会机构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包括:省(区、市)高等教育学会代表,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代表,高等学校代表,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代表,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代表,本会分支机构代表,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代表。

2.由于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原因,理事离开原单位,其所代表的单位可及时向理事会提出有关人选的调整建议和说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4.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和授予荣誉称号;

5.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9.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4、5、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任职期间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职责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提议本会各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除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5.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是: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相关附属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日常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在有关工作领域设立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分支机构应履行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义务,并享有相应权益;

2.分支机构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原则上从本会理事中产生,应具备专业水平高、有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且热心学会工作等条件。

3.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代本会发展单位会员,具备条件的可积极发展个人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资助;

3.政府资助或拨款;

4.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对本会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属于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有关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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